1.什么是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總則第一條,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簡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2.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在國家技術創新工程中是什么地位?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總則第二條,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和發展,是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產業技術集成創新,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3.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意義? 答:根據《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第一條,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是加強產學研結合,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學研結合的新型技術創新組織,有利于提高產學研結合的組織化程度,在戰略層面建立持續穩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與生產緊密銜接,實現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有利于促進技術集成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積極推動和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和發展。 4. 構建聯盟的指導思想? 答:根據《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第三條,聯盟的構建,要以國家重點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 5.聯盟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答:根據《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第五條,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重要的產業技術標準;建立公共技術平臺,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為產業持續創新提供人才支撐。 6. 構建聯盟需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根據《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第四條,聯盟構建應遵循以下4個原則:(1)遵循市場經濟規則。要立足于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在一定時期內,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對聯盟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2)體現國家戰略目標。要符合《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政策導向,符合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3)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有利于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于促進區域支柱產業的發展。 (4)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要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7.聯盟成立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根據《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第八條,聯盟成立需符合以下6項條件: (1)要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企業處于行業骨干地位;大學、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機構等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的作用。 (2)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必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 (3)要設立決策、咨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聯盟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4)要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并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托常設機構的依托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要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6)要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要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8.國家科技計劃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有哪些方面的支持?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第四章第十八條,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國家科技計劃積極探索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后補助等方式支持聯盟的發展。經科技部審核并開展試點的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聯盟向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咨詢庫推薦評審專家。國家科技計劃根據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聯盟的科技需求。 9.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哪些管理規定?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以及各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需遵守以下規定。 (1)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2)聯盟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依據聯盟協議在項目申請書和任務書中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許可實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知識產權處理方案。對于知識產權約定不明確的項目不予立項。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的項目參與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科技計劃組織實施。 (3)聯盟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4)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向境外轉讓或許可獨占實施的,須報科技部批準。 10.國家對聯盟的融資支持有哪些原則性規定?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第四章第二十二條,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參與聯盟,向聯盟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創業投資機構對聯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優先支持。 11.聯盟是否可以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第四章第二十條,鼓勵聯盟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圍繞產業發展的戰略需求,集成產學研各方力量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技創新研究。 12.聯盟組織管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主體是誰? 答:根據《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發政〔2009〕648號)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聯盟協議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是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聯盟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據此向課題承擔單位追究相應責任。 |